员工被公司辞退后,公司认为“多”发放了工资,要求员工退还,法院该如何处理?2021年4月,信宜法院受理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经审理查明认定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发放的工资属于“多发”,遂依法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不当得利?2021年2月1日,阮某开始就职于东莞某科技公司(下称科技公司),职位是维修师。阮某办理入职手续时,科技公司与阮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向阮某发出《入职通知书》,该通知书上写明阮某的月工资为7000元。2021年3月15日,科技公司以阮某不合格为由辞退阮某,并于当日分两次转账3722元共7444元到阮某银行账户,转账记录中附言“工资”。后科技公司认为多发工资给阮某,要求阮某退回多发的3722元,阮某予以拒绝,因双方协商未果,科技公司将阮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阮某返还不当得利3722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科技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仅载明了甲、乙双方的身份信息、合同期限和试用期三项内容,其余待填内容均为空白,包括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内容均未填写。科技公司虽提供了2021年3月15日两次转账记录的银行流水作为证据,但因劳动合同未对阮某的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进行约定,无法确认阮某真实的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等,遂依法判决驳回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后,科技公司和阮某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造成他人损失。本案中,科技公司主张阮某构成不当得利,应举证证明阮某取得的3722元没有合法根据且造成公司损失。其次,科技公司提供的银行流水证实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分两次转账3722元共7444元给阮某的事实,但科技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未对阮某的具体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必要条款进行约定,没有证据证明阮某取得该3722元构成不当得利。因此基于阮某在科技公司工作的事实及实际工作时间,且该公司已支付合理的劳动报酬,综合审理查明的事实,法院遂依法认定不构成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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