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大视野
标题:
关于敦促张志坚、张志刚和潘永林等人涉黑恶违法犯罪团伙成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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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无忌
时间:
2018-11-20 15:46
标题:
关于敦促张志坚、张志刚和潘永林等人涉黑恶违法犯罪团伙成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关于敦促张志坚、张志刚和潘永林等人涉黑恶违法犯罪团伙成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为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大局和谐稳定,11月3日,广东省纪委监委和省公安厅组织中山市公安局、清远市纪委监委,在英德市打掉一个以张志坚、张志刚和潘永林等人为首的涉黑恶违法犯罪团伙。经初查,该团伙涉嫌大量违法犯罪事实。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张志坚、张志刚和潘永林涉黑恶违法犯罪团伙成员以及包庇纵容该团伙犯罪行为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12月10日,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到案后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此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或者继续为非作恶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二、张志坚、张志刚和潘永林涉黑恶违法犯罪团伙成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嫌疑人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窝藏、包庇黑恶势力犯罪人员或者帮助洗钱、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以张志坚、张志刚和潘永林为首的涉黑恶违法犯罪团伙成员长期以来的违法犯罪问题,以及该涉黑恶违法犯罪团伙成员存在的其他违纪违规行为。对在打击涉黑恶违法犯罪、深挖黑恶势力关系网和“保护伞”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将按照《广东省公安厅关于群众举报黑恶势力犯罪奖励办法》予以奖励,最高可奖励人民币50万元。对于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受理单位将严格保密。
联系电话(法定工作日上班期间):
清远市纪委监委:0763-3361447;
中山市公安局:0760-23183387;13590891588
来信地址:
省公安厅扫黑办:广州市越秀区黄华路97号,邮编510050;
清远市纪委监委信访室(905专案组):清远市清城区人民二路18号市机关办公大楼1号楼,邮编511515;
中山市公安局扫黑办(905专案组):中山市东区兴桂路18号,邮编528400。
来源:广东刑警
作者:
燕子
时间:
2018-11-21 00:40
投案自首,也难逃其责
作者:
杨子颖
时间:
2018-12-1 11:35
投案自首,改过自新
作者:
风中飘雪
时间:
2018-12-2 09:29
投案自首,旦白从宽
作者:
夜雨
时间:
2019-2-23 14:55
希望能改过自新,不再危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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