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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小学生:给同学起侮辱性绰号也属欺凌,屡教不改或被开除学籍 [打印本页]

作者: 无忌    时间: 2018-11-13 14:52
标题: @中小学生:给同学起侮辱性绰号也属欺凌,屡教不改或被开除学籍
12日,广东省教育厅官网公布13部门联合印发的《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对学生欺凌的预防、种类、治理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实施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学校对于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中的欺凌者,在进行批评的同时给予惩戒,严重者可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




学生欺凌事件的种类和适用




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


1. 给他人起侮辱性绰号的;


2. 侮辱其人格,程度较轻的;


3. 损坏他人财物,价值较低的;


4. 在社交媒体上发表贬低或者侮辱他人人格言论的。


情节比较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


1. 对被欺凌者拳打脚赐、掌掴拍打、推撞绊倒、拉扯头发等物理攻击的;


2. 捏造事实诽谤被欺凌者的;


3. 在社交媒体用图像贬低或者侮辱被欺凌者人格的;


4. 强脱被欺凌者衣物的;


5. 强索被欺凌者财物的;


6. 其他情节比较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


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


严重欺凌事件




1. 经过学校教育再次恃强凌弱的;


2. 在社交媒体上传被欺凌者受欺凌图像的;


3. 行为违反治安管理法规,但未满十四周岁不予处罚的;


4. 行为违反治安管理法规,但依法属于不予处罚的;


5. 携带刀具等器械威胁或殴打被欺凌者的;


6. 多次强脱被欺凌者衣物的;


7. 多次强索被欺凌者财物的;


8. 其他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




不同性质的校园欺凌有不同的处理






对于情节较为轻微的,学校可实施批评、赔礼道歉、写检讨书等惩戒;对于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中的欺凌者,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未满八周岁的学生不给予纪律处分,可以给予口头批评和教育。




学生之间发生的不涉及违法犯罪的欺凌事件的处置以学校为主。学校处置学生欺凌事件应由学校欺凌综治委认定欺凌行为并提出处理意见,学校根据学校学生欺凌综治委的意见作出《学生欺凌事件处理决定书》。




发生学生欺凌事件后,学校应安排心理咨询教师对欺凌者和被欺凌者进行心理辅导。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立专门学校。




学校应成立学生欺凌综治委




学校应根据本校实际成立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委员会,对学生欺凌事件进行认定和处置。高中阶段教育的学校学生欺凌综治委应吸纳学生代表参加。


地级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本行政区域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专家库,协助学校和县(市、区)学生欺凌综治委开展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和专家对辖区内学校的学生欺凌进行专项调查与评估活动,并支付费用。学校可委托第三评估机构和专家对本校的学生欺凌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和评估;可以委托社工、社会心理咨询师等专业机构为欺凌事件发生后的中小学生及其家庭提供个案跟踪服务,并支付费用。


《实施办法》鼓励学校运用互联网技术建立校园安全防控平台体系。同时,教育、公安部门应加快推进将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等介入公安机关、教育部门监控和报警平台,逐步建立校园安全网上巡查机制。




学校应在10日内完成调查






学校一般应在学校学生欺凌综治委启动调查处理程序10日内完成调查,作出处理决定;学生欺凌事件情况复杂需要延长处理时间的,由学校学生欺凌综治委负责人提出,经校长批准可以延长10日。学生欺凌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责令学校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学校出现失职渎职将被问责






部门和学校相关工作人员在学生欺凌事件发生后的处置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依法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将依法由其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来源:南方都市报、金羊网、南方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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