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化州市一父亲意外身亡,爷爷奶奶合谋私吞遗腹子的巨额抚养费与赔偿款,母亲一怒之下起诉至法院,判决归还,至今无法执行到位。(文中人名为化名)
准爸爸为赚奶粉钱,意外触电身亡
六年前,化橘红之乡化州中部某镇某村有一个年轻小伙子叫李伟(化名),他的未婚妻刘雨(化名)身怀六甲。他获息后,欣喜若狂,决定努力工作赚奶粉钱,迎接新生命。
然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李伟在东莞的一栋在建居民楼安装水电时,意外发生触电事故,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后宣告死亡,留下一直蒙在鼓里的未婚妻刘雨与尚在腹中的孩子!
狠心爷爷奶奶隐瞒真相,私吞财产
李伟的父亲李德(化名,遗腹子的爷爷)、母亲王娟(化名,遗腹子的奶奶)知道事故发生后,非常痛心。经李省、李富、王辉(李伟的舅舅)帮忙,在对孩子母亲隐瞒事实真相的情况下,李德(爷爷)、王娟(奶奶)与建房的屋主甲方签订《协议》,约定如下:一、孩子的母亲刘雨虽与李伟未登记结婚,但孩子(遗腹子、未出生的胎儿)与李伟系亲子关系。二、甲方赔偿给孩子的抚养费及李伟亲属共57万元。三、必须从57万元中分配抚养费给孩子。四、其余款项由直系亲属(遗腹子、爷爷、奶奶)分配。
李德(爷爷)、王娟(奶奶)拿到巨额财产后,回到化州老家,以王辉的名义购地建房。
事情败露,贪心爷爷奶奶变无赖
此后,李德(爷爷)、王娟(奶奶)仍然对孩子的母亲刘雨隐瞒李伟已经意外死亡的真相,劝说刘雨安心养胎,生下孩子。2011年9月,孩子出生。2011年10月,李德(爷爷)在无法继续隐瞒李伟死亡事实的情况下,告知孩子的母亲刘雨,但仍然隐瞒爷爷奶奶已经收到孩子抚养费、赔偿款的事情。
孩子出生后,一直由母亲刘雨抚养。后来,孩子的母亲刘雨与李德(爷爷)、王娟(奶奶)就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多次发生争吵,双方的关系恶化。在某天,孩子的母亲刘雨从李伟生前的朋友处得知,当年李伟意外身亡后,李德(爷爷)、王娟(奶奶)曾经收到巨额抚养费与赔偿款,母亲应可以拿这部分抚养费、赔偿款给孩子读书与生活。
后来,孩子的母亲刘雨多次要求李德(爷爷)、王娟(奶奶)出示当年签订有关抚养费与赔偿款的《协议》,并支付孩子抚养费,但李德(爷爷)、王娟(奶奶)以各种理由拒绝告知《协议》的内容,拒绝返还抚养费。
人间悲情,了犹未了
孩子的母亲刘雨在无可奈何之下,找了律师咨询,均说很难拿到《协议》,如果拿不到《协议》,那就没有办法追讨抚养费。2017年,孩子的母亲刘雨委托律师寻求帮助,律师经过多方打听,知道李伟在东莞市某镇某村委会的一个工地发生事故,所以到东莞市某镇综治办、村委会调取复印了《协议》,并以此起诉到化州法院,后来判决:一、爷爷李德、奶奶王娟支付抚养费20万元给孩子;二、爷爷李德、奶奶王娟支付赔偿款11万元给孩子。
直至今日为止,虽然案件已经判决生效,也进入了法院执行阶段,但爷爷李德、奶奶王娟仍然侵占着巨额的抚养费与赔偿款,拒不归还,至今无法执行到位。
(本文人物均使用化名,故事情节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广东粤强律师事务所 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焦点:
一、孩子出生后,孩子抚养权与监护权的归属:
《民法总则》第27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本案中,父亲身亡,孩子出生后,母亲作为唯一的监护人,抚养权与监护权归属母亲,孩子的祖父母不能强行剥夺母亲的监护权与抚养权。
二、孩子出生后是否有权要求支付抚养费、赔偿款:
《民法总则》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根据这条民法总则的规定,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胎儿继承份额的保留,是指在分割遗产时,如果有胎儿(该胎儿出生后应属于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范围)的,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
对胎儿保留份额的处理,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还是活体而不同:
1、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可由其母亲代为保管。
2、如果胎儿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但应由该死婴的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处理。
3、如果胎儿出生时即为死胎,则该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再分割。
本案中,孩子的母亲作为唯一的监护人,有权代理孩子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孩子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孩子的祖父母失去儿子后,固然悲痛,但不应当侵犯孩子的合法财产,占有孩子的抚养费与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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