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茂名交警
2018年7月2日09时50分左右,刘某猛驾驶桂EB***1小型普通客车从茂名市往化州方向行驶,行至S372省道33公里100米牛化线茂南区公馆镇下垌路段时,追尾碰撞前方同方向由古某坤驾驶搭载妻子张某坤、孙女古某琪的粤KL***L普通两轮摩托车,造成张某坤当场死亡,古某坤、古某琪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交警部门在调取视频监控时发现,在发生事故前,刘某猛驾驶车辆完全无意识、没有留意到前方的摩托车,在发生事故后采取应急措施不当,油门当刹车,导致小车碰撞摩托车后一直推行了50多米才停下。
经综合有关证据材料,交警部门认定,刘某猛驾驶桂EB***1小型普通客车未与前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疏忽大意未确保安全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采取措施不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有关规定,其交通违法行为与本起交通事故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刘某猛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交警部门提醒广大驾驶人:天气炎热,白天驾驶容易发生精神困乏,此时切勿硬撑,可找安全停车区靠边停车休息,避免疲劳驾驶,以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同时,在驾车时要精神集中,注意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随时留意路面高低落差和车辆、行人通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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