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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茂名警方告诫“飙车一族”:请勿在违法边缘试探! [打印本页]

作者: 美丽的传说    时间: 2018-3-27 22:40
标题: 茂名警方告诫“飙车一族”:请勿在违法边缘试探!
本帖最后由 美丽的传说 于 2018-3-27 22:46 编辑




为了追求酷炫、时尚、刺激
一些年轻小伙子擅自改装车辆结构、
外观结构玩个性
比如像这样


你们可知道,
这已经是违法的啦!

(一)

有下列行为涉嫌犯罪的,依照《刑法》、

《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立案查处


1.在党政机关、商业中心、广场、公园等特定区域周围道路上,以驾驶机动车高速行驶、反复并线、频繁穿插等方式,肆意挑衅和起哄闹事造成社会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涉嫌寻衅滋事罪。

组织、资助、纠集他人实施上述行为的,按共犯论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从重处罚。



2.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涉嫌危险驾驶罪。

3.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涉嫌交通肇事罪。



有上述三种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

有下列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和治安管理等行为的,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定性处罚


1.在道路周围起哄闹事,经劝阻仍不肯离去,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由公安治安部门或派出所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罚。



2.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或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治安部门或派出所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罚。

3.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处罚。

4.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处罚。




5.行为人在未获取或持有与所驾车型相对应的合法准驾证明的情况下驾驶该机动车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处罚。


6.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处罚。



7.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依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罚。


8.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依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处罚。

9.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罚。


行为人同时有多个违法行为的,

分别由有管辖权的单位依法进行处罚;

同时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或同时有两种以上交通违法行为的,

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茂名警方郑重告诫“飙车一族”
你的飙车行为已经触犯法律
且成功引起我们的注意
我们会持续保持高压态势
严厉打击“飙车”违法犯罪行为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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