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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茂名一位司机起贪念拿走老板79万巨款,东窗事发无力偿还终获刑 [打印本页]

作者: 一线现场    时间: 2017-12-8 00:59
标题: 茂名一位司机起贪念拿走老板79万巨款,东窗事发无力偿还终获刑
        近日,茂名市茂南法院对一件侵占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拿走老板交给其保管的巨款拒不退还,终于付出了代价,被法院判处刑罚。



        陈先生在茂名经商,因业务及办公需要,其公司聘请了刘某作为陈先生的司机。原本刘某工作上仍算尽心负责,颇得陈先生的信任。陈先生多次将大额现金交给刘某放在车上,以便日常使用消费。2017年后,刘某在网络上多次进行赌博并输光了钱财。资金短缺的刘某想到老板交给自己保管的现金,就一时起了贪念,先后拿走42万元人民币和50万元港币用于网络赌博,但同样输得精光。

        2017年5月,陈先生嘱咐刘某将车上的42万元人民币转交给朋友,但数日后对方并未收到该款项。陈先生遂对刘某进行质问,刘某最终承认了其偷拿了陈先生放在车上的42万元人民币和50万元港币用于网络赌博并全部输光的事实。此后,陈先生催促刘某还款,但刘某在退赔了8万元人民币后,其余款项均无力偿还。后刘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因本案所涉的侵占罪不属于公安机关受理范围,陈先生遂向茂南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请求法院追究刘某的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中人民币34万元(减除刘某主动退还的8万元),港币50万元,共折合人民币79万元,数额巨大,拒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侵占罪,依法应当在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对其判处刑罚。刘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法院同时责令被告人刘某退赔给自诉人陈某人民币34万元,港币50万元,共折合人民币79万元。


法官说法:

        刘某的行为为何不构成盗窃罪或职务侵占罪?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但本案中刘某所拿走的现金是老板交给其保管的,处于刘某的控制之下,因此刘某的行为不具有秘密窃取的特征。刘某的行为也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而刘某所拿的现金并非公司的财产,而是其老板的个人财产,因此不符合职务侵占的特征。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刘某将其老板交给其保管的现金非法占有的行为符合该条规定的特征,因此构成侵占罪。按该条第三款规定,侵占罪不属于公安机关的受理范围,须由财物被侵占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人民法院才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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