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时间:
2017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工作日办理)
二、茂名市区办理地点:
1、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南路车管所人民南便民服务站(即河东妇幼医院对面)
2、 茂名市高水公路车管所茂名大道综合服务站(即高水公路丽晶新城西侧对面)
三、办理要求:
1、办理电动车临时标牌需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电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及机动车驾驶证(须含D、E、F准驾车型,办理电动三轮车登记须含D准驾车型)。车辆属于个人的,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电动车属于单位的,提交单位身份证明、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驾驶人驾驶证及复印件。
(2)电动车来历证明(购车发票等)。购车发票遗失的,可以凭售车企业销售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企业印章)作为来历证明;售车企业也无法提供销售发票存根联复印件的,可以凭所有人有关情况的申告说明并填写《电动车来历承诺书》作为来历证明。
(3)车辆出厂合格证。如合格证遗失的,可以凭本人有关情况申告说明或生产、销售企业出具的书面说明、实际车型目录资料替代。
(4)有效期至2020年9月30日的电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5)将电动车交由车管所工作人员查验。
2、电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不得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各项电动车登记和业务,单位代理人申请电动车登记和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电动车所有单位的书面委托。
3、电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申请电动车登记和业务,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交规定的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上牌登记:
(1)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2)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3)改装、拼装的、被盗抢的。
5、电动车临时标识号码按照顺序号领取,不得挑号和跳号领取号牌(已排除数字4)。
四、注意事项:
1、个人限办理一辆非标电动车临时登记。
2、电动车临时号牌应当安装在电动车后端的中间位置,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挪用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车临时号牌或行驶证。
3、电动车临时号牌或行驶证丢失、损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及时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临时登记电动车的转移登记手续。
5、已登记的电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车所有人应当及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1)电动车灭失;
(2)电动车报废解体;
(3)电动车临时号牌被依法撤销。
五、收费标准:电动车临时标识牌证费35元/辆(不含照相、拓码费用)
茂名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7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