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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湛江海关缉私局关于敦促龙振益等40名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打印本页]

作者: 心安勿忘    时间: 2023-5-29 20:33
标题: 湛江海关缉私局关于敦促龙振益等40名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湛江海关缉私局关于敦促龙振益等40名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处走私犯罪行为,同时给龙振益等40名追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以下统称“在逃人员”,名单详见附件)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在逃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除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以外,对投案自首的在逃人员依法可不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
二、在逃人员在境外,或有其他客观原因,本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到司法机关投案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表达自动投案意思,或者以书信、电话等方式表达自动投案意思,随后本人到案接受处理,视为自动投案。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的,视为自动投案。
三、鼓励在逃人员的亲友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在逃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四、在逃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以及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或者有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在逃人员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在逃人员要认清形势,珍惜机会,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在通告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我局将依法惩处。任何人不得为在逃人员提供隐藏处所、财物、交通工具,为其通风报信或者作假证明包庇,或者提供其他便利条件帮助其逃匿。经查证属实,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凡知悉在逃人员情况、信息的公民,都有义务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司法机关将对检举揭发人员依法予以保护和保密。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湛江海关缉私局24小时联系电话:(86)0759-3251919;地址:广东省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山路62号。)
湛江海关缉私局
2023年5月29日

附:湛江海关缉私局敦促投案自首的40名在逃人员清单
来源:湛江海关缉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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